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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墅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4

关于印发《大墅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大墅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墅镇人民政府

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县府办、规划局、国土局

大墅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发[2009]40号)的精神和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房条件

1、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2、严格审查分户及并房建房对象。农村村民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或并房后新建房的,乡镇、村和国土部门要严格审查,防止采用假分户方式申请建房骗取审批。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严格控制并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3、严格执行禁止建房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按下列标准确定:

1、小户(12人)不得超过75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67.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拆建的,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

2、中户(35人)新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30平方米;

3、大户(6人以上)新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

4、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5、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

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坚持建新拆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规范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向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原房屋照片和建房保证金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受理,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镇政府受理和组织联审。镇政府一月受理一次,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向联村干部提交建房申请,联村干部当场检查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要求补齐相关资料。镇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后,可要求国土所对其建房条件共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政府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及时召集国土、规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开发公司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镇政府通知相关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

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应当出具该处是否可以建房的书面意见,并上报县规划局审核,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大墅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淳杨线沿线的村均应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需报县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加快推进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并使用农村建房标准图集。

4、用地报批。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审批由镇政府先审查签署意见,再由国土所负责送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削坡建房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已按有关资质单位设计的边坡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并经相关单位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整村搬迁安置点和新农村安置点需经有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估,确认该处无地质灾害,或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经治理后已达到安全要求。

5、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县规划局和镇政府、村委及建房申请人,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放样。其中大墅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村,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放样。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五、报批材料:

1、规划选址材料:大墅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需报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原房屋照片、建房用地申请(书面建房申请经联村干部初步审查并签字)、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集体讨论意见、建房申请公告、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四到场记录表及县政府联席会议认为需报送的资料等报县政府联席会议规划审批。

大墅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沿湖沿线农村农民建房选址,需报齐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及其复印件、原房屋照片、建房用地申请(书面建房申请经联村干部初步审查并签字)、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集体讨论意见、建房申请公告、用地红线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意见、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四到场记录表及县政府联席会议认为需报送的资料等报县政府联席会议规划审批。

大墅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非沿湖线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需报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原房屋照片、建房用地申请(书面建房申请经联村干部初步审查并签字)、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集体讨论意见、建房申请公告、用地红线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意见、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四到场记录表等资料,报送县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批。

2、用地审批材料: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审批材料中必须备齐淳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建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建房户的户口本复印件(提交户口本原件审查)、现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审查)、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发票复印件、无房户还需村委出具的无房户证明。

削坡建房的还需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的边坡治理方案和边坡治理验收合格证明、整村搬迁安置点和新农村安置点需提供地质性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强化过程监管

1、实行公示挂牌施工。农村村民建房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所和镇政府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置、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2、落实“四到场”制度。一是批前选址到场。镇政府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是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放举报制度。镇政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4845415.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举报受理机构设在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为周健波。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镇政府应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重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举报有功的人员,镇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4、建立和落实镇、村联防巡查机制。

一是建立巡查机制。镇政府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联合防控机制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02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土地违法违规联合防控的主体职能,整合国土、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库管和农村国土协管员等多方面的力量,建立分片巡查、定村包干、严格考核的大墅镇农村建房联合巡查机制,预防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发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由城镇监察中队负责巡查,其它村由所在片负责巡查,各片片长为所在工作片农村建房联合巡查第一责任人,联村干部是所联系村的农村建房巡查第一责任人。

二是建立巡查通报和案件移交机制。大墅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县规划局要建立巡查通报制度。大墅镇政府对组织巡查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重要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县拆违办和县政府。同时,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建立案件交办工作机制,对属于其他单位管理权限的事项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说明移交的理由,做到“事交责清”。

5、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07]139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土地、规划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1)大墅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镇政府上报县规划局和县国土局,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规划局组织拆除,镇政府积极配合。对特别重大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县规划局和国土局共同向县拆违办申请,由县拆违办组织拆除。

2)在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镇政府上报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进行查处和负责组织拆除,镇政府予以配合。对特别重大的违规建筑,由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共同向县拆违办申请,由县拆违办组织拆除。

3)县拆违办代表县政府履行违章建筑查处及拆除的日常协调和督办工作,并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对影响重大的违法建设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强制拆除。

附件:大墅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大墅镇人民政府

乡镇概况

大墅镇地处淳安县西南部,南依千里岗山脉与衢县接壤,北濒风光秀丽的千岛湖,距县城36.5公里。全镇辖38个行政村,102个自然村,常住人口1.5万人,地域面积163平方公里,有耕地880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