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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界首乡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2

关于印发《界首乡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使野外用火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将《界首乡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界首乡人民政府

                                   201121

 

 

 

 

 

 

 

 

 

界首乡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乡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组织: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建立由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以及专职巡山护林员为成员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各村森林防火组织的主要职责是:l、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5、配合乡政府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6、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森林火灾的预防:各村应当经常性的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黑板报、喇叭、标语、以及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和林区设立固定性的防火宣传牌等进行宣传,做好森林预防工作。在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村专职巡山护林员必须到岗到位严格巡查。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造林和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足够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和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爆破和上坟烧纸、燃放烟花、鞭炮、烧炭等活动。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各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组织乡义务扑火队员和毗邻村协助扑火。同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各村必须服从乡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村和个人,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

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等确定切底扑灭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1、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义务扑火队员用车、用具由乡人民政府负责。2、各村组织的扑火人员工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医疗费、抚恤金由火灾肇事者支付。3、火因不清或者火灾肇事者无力支付的部分,由起火村负责支付。

    四、奖励与处罚:森林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列入各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对在本年度没有发生森林火禁、火灾的村给予加分:发生森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森林损失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消除的,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部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救行动的,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林业管理站负责解释。本办法于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界首乡人民政府

0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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