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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1-10-20

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现行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是在1965年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正式通过的。这七项原则既是本运动全部组成机构所必须遵守的特定的准则,也是本运动的各种行为的标准和规范。

  一、人道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女里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人道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人道原则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太模糊,太笼统。条文中使用的词――防止、减轻、保护、保障―― 采取非常具体的行动。特别是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么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

  红十字运动怎样为和平作出贡献 ,主要体现于下列三点:一是通过在战时遵守人道规则并对受害者给予保护,从而能够在中远期起到促动敌对各方恢复对话、进而和解并最终恢复和平的作用;二是发展和扩大国际人道法,确保此法的保护性原则得到遵守并扩大这些规则的范围,促进人们对生命和人身尊严的尊重;三是传播国际人道法,宣传有关保护受害者和非战斗员的基本观念和知识,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人道工作是困难的,最大的障碍不是武器,也不是灾害,而是自私、冷漠和灰心。但人类良知总是会朝着保护生命的方向发展,支持人道的基本观念。

  二、公正

  定义:“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公正原则有三个基本内涵。第一个内涵: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理论上讲,不歧视就是拒绝对属于某种具体类别的人做出有害性质的区分。从人道准则的角度讲,不歧视则要求放弃对人的所有客观区别。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但这种帮助应相称于各种不同的痛苦程度。否则,绝对平均,看似公正实际并不公正。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就是要求屏弃主观区分,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排除一切个人因素,一视同仁。

  三、中立

  定义:“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本运动各成员的每一步行动都要采取这个态度,其目的是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本原则规定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除非涉及人道职责。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意识形态中立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殊中立三个方面: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动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他意识形态争论;国际委员会的特殊中立是指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者发挥作用时行使人道首创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具有自己特殊的中立。

  四、独立

  定义:“本动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独立原则指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必须抵御干扰,无论这些干扰是政治性、意识形态性还是经济性的,特别是要避免和排除对实行人道、公正、中立原则的干扰,无论这些干扰属于什么性质。对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讲,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协助政府进行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但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有政府官员参加,便于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

  五、志愿服务

  定义:“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

  志愿服务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人道的行为和象征;二是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三是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目前,志愿服务在全世界已形成潮流,红十字运动的志愿服务面临新的挑战。

  六、统一

  定义:“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后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包含三个要素,也是国家红会获得本运动承认必须达到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二是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三是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七、普遍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去相互支援。”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共同职责。本运动的财富与力量存在于自身的多样性之中。这种多样性来自于遍及世界各地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化背景,来自于各国红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国际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使命所承担的各种职责之间的互补性。因此,本运动要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全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二是为发展而合作。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充分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而在促进社会发展工作中更应发挥合作精神。三是权利的平等。在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在代表会议以及在国际联合会大会上,每个国家红会都只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是国家红会权利平等的体现。

  从本运动人道使命看,平等的要求具有更加深厚的根源:它来自于人类相互之间的平等,特别是他们处于痛苦之中时的平等。作为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都具有逻辑联系并且互为作用,对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的解释都要联系其他原则的含义。一般来说,前四项原则最重要,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人道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原则是精髓;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独立原则是其他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

  总之,基本原则是红十字运动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标准,是本运动理论的基石。对基本原则的尊重是本运动赖以生存的基础。执行基本原则是本运动每个成员的职责。

  

组织概况

淳安县红十字会成立于1990年 5月,设理事会,由县有关部门的18位负责人任理事组成淳安县第一届红十字会理事会,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2005年11月25日,全县各乡镇及县教育局相继成立了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现有基层红会组织24个(23个乡镇、1个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团体会员50个,会员12000名,其中红十字青少年会员8620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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