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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
发布时间:2011-10-20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创举。国际人道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国际人道法,在我国常被翻译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道法不可能制止或取消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两个分支系统。海牙公约系统是关于作战手段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系统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

  在学术届,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人道法是专指日内瓦公约系统即关于保护平民很战争受难者这部分内容,称之为狭义 国际人道法。其实,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并不是完全独立或互不相干的,因为有部分海牙公约的法律效力在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有部分日内瓦公约的法律效力也在限制交战各方作战方式和手段,而保护平民很战争受难者往往要通过限制交战各方作战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977年6月8日签定的保护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协定书,把海牙公约对作战凡是和作战手段的规则与日内瓦公约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规则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构筑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当代国际人道法的框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形式和体系。这就是广义上的国际人道法。因此,有专家称:1977年签定的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协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相关人员,二是场所、物品,三是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

  国际人道法有几个基本原则,使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害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3、军事需要与比例原则:在战争中使用暴力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合法的,但军事需要不是绝对的,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4、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于受保护的对象采取任何报复行为。在国际人道法中,“马尔顿条款”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马尔顿条款”在国际人道法中越发显出其普遍意义的重要性。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国际公约、决议、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书里,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极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最精髓的部分。

  四部日内瓦公寓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定饿《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1899年在海牙签定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1929年在海牙签定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定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签定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做了修改,对条文做了新的排列,这样,上述各公约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部公约。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各个附加协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第一附加协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国际无张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 截止200年11月28日,全世界已有189个国家签署日内瓦四部公约,157个国家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150个国家批准第二附加议定书。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的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公约极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起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但是,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件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知识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预防措施:为了确保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被普遍尊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和平时期开展的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是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军队的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更多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的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促进国际人道法的执行。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得意条要求“个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并要求各国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确保各国履行国际义务。2、监督机制: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被尊重,冲突双方为保护各自在敌方境内利益而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保护国(一般为中立国,若没有任何国家被指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主动提出为冲突双方提供相当于保护国的协助)。如1967年印度和巴勒斯坦交战,双方接受瑞士为保护国,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倡导者和监护者,通过为战争受难者提供保护及救护工作,平时传播、推广国际人道法,并针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采取特别行动。3、制裁措施: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法制机构,但按照日内瓦公约的共同条款,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国家首先要负责任。不过,国家只负民事责任,只发生赔偿的义务;至于违约的个人,则要受到刑事制裁。

  为了使违反国际人道法,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受到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组织成立过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即德国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二战中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进行审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国际上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的先河,其贡献在于扩大战争犯罪的内涵,确定了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现在国际法上具有重大意义。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分别通过第827号和第955号决议,于1993年5月和1994年11月分别设立了两个专门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即:海牙法庭和阿鲁沙法庭。海牙法庭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阿鲁沙法庭是“起诉在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境内或卢旺达国民在邻国所犯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卢旺达国际法庭”)。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与二战后成立的两个军事法庭不同。后者可以说是战胜国审判战败国的罪犯。而前者,只要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都将被起诉。它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了制裁措施,是国际社会为惩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做出的进一步努力。1998年7月,联合国160个成员国在罗马举行外交会议,会议以120票赞成的压倒优势通过了一项条约,决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庭。该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开始工作,迄今已有13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其中75个国家已批准了这个条约。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是针对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严重犯罪,被起诉的主体是担负责任的个人而不是国家。这些罪行包括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等。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条约规定,种族灭绝罪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国家、民族、种族或某一种宗教人群为目的的大规模滥杀和严重伤害行为;反人类罪则包括针对上述对象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屠杀、奴役、酷刑、强奸、强迫卖淫、怀孕或失踪等行为;战争罪则专指在国际或非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中大范围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作为计划和策略故意进行的。国际刑事法院只对2002年7月1日法庭正式成立以后的罪行有审判权。

  总之,国际人道法是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武装冲突的不断出现,而不断修订、充实、丰富和发展的。

组织概况

淳安县红十字会成立于1990年 5月,设理事会,由县有关部门的18位负责人任理事组成淳安县第一届红十字会理事会,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2005年11月25日,全县各乡镇及县教育局相继成立了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现有基层红会组织24个(23个乡镇、1个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团体会员50个,会员12000名,其中红十字青少年会员8620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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