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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政府直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及外派监事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4 11:29: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县政府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一)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监事会组织全覆盖。县国资办作为外派监事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外派监事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二)企业监事会,设主席1名、专职监事1名、兼职监事若干名,其中职工监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监事会主席由县委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任命;专职监事由县国资办选任,按规定程序委派;其他兼职监事中,职工监事依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兼职监事由公司选任,按规定程序委派。

(四)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本人愿意并经考核批准后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外派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五)监事会主席人选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必须符合至少能干满一届的要求。

(六)新聘专职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4.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5.具备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含)以上; 

6.年龄45周岁(含)以下,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及相关部门正职2年(含)以上或副职3年(含)以上;或在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工作,并担任主审或项目经理3年(含)以上。

二、落实监事会职责和义务

(七)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2.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3.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4.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八)监事会履行下列法律规定职责:

1.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县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提出罢免建议。

4.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县国资办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6.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监事会除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县国资办负责,认真执行县国资办的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投资方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县国资办进行报告。

3.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在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4.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县国资委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

5.根据县国资办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应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加强外派监事管理,规范履职行为

(十)对外派监事实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外派监事奖励、推荐、辞退的依据。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岗相适原则,按规定程序可以推荐优秀专职监管人员到企业任职。

(十一)对外派监事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考核年薪根据考评结果发放。

(十二)外派监事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1.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企业领导班子相关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对会议涉及企业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的议题,可以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2.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3.对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4.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5.对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县国资办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7.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向县国资办或企业股东(大)会提出处理建议。

8.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三)坚持出资人至上、依法监督、过程监督和及时性原则,外派监事应按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1.每年1月底前报送监事会及个人履职报告;

2.每年3月底前报送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3.每年5月底前报送监事会上年度工作报告;

4.每季度的次月25日前报送监事会季度监管报告;

5.按规定报送企业有关经营动态和重大事项的即时信息;

6.发现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监事会应立即向县国资办口头报告,并事后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十四)外派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任职。出现上述情形,外派监事本人应主动向县国资办报告。

(十五)监事会主席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5.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六)外派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3.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5.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十七)外派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2.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3.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的。

四、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十八)监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主动加强与企业审计、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必要时经县国资办同意可聘请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联动合作、有效协调的监督工作机制。

(十九)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问题,监事会应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向企业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监事会应制定本企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建立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等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主要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且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一)监事会应根据县国资办就监事会报告中有关事项形成的处理决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县国资办汇报;对企业无故拖延或整改不力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

(二十二)县国资办加强对监事会监管成果的运用。

1.在确定相关战略发展方针、制定监管政策制度、研究企业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2.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事项,应事先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3.对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纠正,落实整改。

(二十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1.监事会成员应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

五、其他事项

(二十四)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在除上述企业外的外派监事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