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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4 11:32:42   

各乡镇党委,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毫不动摇地在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省组、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党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6〕117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牢把握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实施国企党建“强根固魂”工程,推动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建设一个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企业领导班子。建立一批支部班子强、运行机制强、组织生活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的“五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一支经得起考验,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党员队伍,争当“发展带头人、新风示范人、和谐引领人、群众贴心人”。建设一支技能素质高、创新意识强、精神面貌好、作风纪律严的职工队伍。建立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有效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体现行业特色和企业特点、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记得住、叫得响、推得开,有影响力的国企党建品牌和党建示范点。

二、进一步深化完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1.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把国有企业党建纳入全县整体工作部署和总体规划,健全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国资办党工委具体负责、国有企业主体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好方向、建好机制。国资办党工委要充分发挥县委派出机构职责,在县委的领导下对县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日常指导、过程督查、组织考核,强化对重要问题和政策的研究。国有企业党组织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其发挥主体作用主要是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出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

2.进一步健全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成员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交叉任职党组织成员。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推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肩挑”,符合条件的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根据企业规模和党员数量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专门负责企业党的建设、企业职工队伍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因企制宜,在下属各级公司领导班子建设中推进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确保党组织意图贯穿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过程。

3.进一步深化将党建工作要求写进公司章程。严格抓实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权限、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置、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的贯彻落实,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优化党组织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法定程序作出。县国资办党工委要抓好审核把关工作,县属国有企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

4.进一步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十九条》抓实抓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国有企业党委要履行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企业党的建设规划、班子自身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工作;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要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分管党建工作领导要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其他党员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执纪必严,形成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党建工作格局。

5.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按照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通过内部选优、组织选派、外部选聘等多种方式,及时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才配备到专(兼职)党务工作岗位,进一步强化国企党建工作力量。具体举措另行通知明确。明确党委建制、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除党委书记外应当安排1名班子成员专门分管党建工作。积极探索在规模较大、员工和党员人数较多以及工作需要的县属国有企业设置专职党务工作岗位。依托高校、杭商学堂、县委党校等平台,定期组织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培养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提升专业化水平。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机制,保证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并定期组织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

6.进一步扎实推进党建引领企业文化提升机制。国企党组织应在对党员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融入企业愿景、使命、价值观、经营理念、经营宗旨等与企业文化体系有关的内容,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开设道德讲堂、开展红色教育等多种形式,把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地统一起来,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荣誉感和归属感,特别是提升广大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以党建工作提升企业文化,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寸土不失,提升企业的软实力,使企业文化真正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三、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保障

1.强化责任考核。深化党建目标责任制与生产经营业绩“捆绑式”考核,考核结果按20%分值分别计入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范畴。逐步在国有下属企业推行经营业绩和党建工作“双百分制”考核,把考核结果运用与领导人员任免、薪酬等紧密挂钩。

2.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的标准计提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确保党组织有经费办事。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党员教育管理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制度,党员活动经费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实施,同时按照党费收缴使用和党费专户相关管理流程执行。对党建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用途、标准规范使用。

3.浓厚党建氛围。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介,大力总结和宣传国企党建工作的特色做法和经验成效,努力挖掘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国企党建工作的影响力,凝聚党建工作合力,营造浓厚的党建氛围。

附件:淳安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淳安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7日

 

附件:


淳安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县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浙江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办法》《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标准(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及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权责统一、失责必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推进“争做‘四种人’,争当排头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创新和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建立上级党委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党建领导承担直接责任、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牵头落实、相关科室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县国资办党工委履行县委派出机构的职责,在县委领导下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具体指导、组织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负责本企业党的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主要职责:

(一)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县决策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并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要求。

(二)健全完善企业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完善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明确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决定。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党委对干部人事工作领导权,明确干部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上把好关。

(四)企业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举措,切实防范廉政风险,督促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总体布局,与经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

(五)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党建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党建工作述职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每年向县国资办党工委口头述职抓党建工作情况,下属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企业党委述职抓党建工作情况。

(七)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去。

(八)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个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企业领导班子。

(二)建立一批支部班子强、运行机制强、组织生活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的“五强”基层党组织。

(三)建设一支经得起考验,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党员队伍,争当“发展带头人、新风示范人、和谐引领人、群众贴心人”。

(四)建设一支技能素质高、创新意识强、精神面貌好、作风纪律严的职工队伍。

(五)建立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有效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

(六)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体现行业特色和企业特点、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记得住、叫得响、推得开,有影响力的国企党建品牌和党建示范点。

第三章  责任履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委履行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企业党的建设规划,统筹谋划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之中,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

(二)定期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党的建设重要问题,根据县委组织部和县属国企党建考核要求,认真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研究讨论企业经营发展、财务管理、企业改造、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

(三)加强企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保证党委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建设一支精干的国企铁军队伍。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六)组织领导企业党内学习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七)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牢固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理念,抓实“1234”支部党员日常基本教育管理规范,推进党组织活动方式创新,从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战斗力,打造“最强支部”和国企“六好型”示范点。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强化经费保障,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的标准计提,列入年度预算。党员活动经费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实施,同时按照党费收缴使用和党费专户相关管理流程执行。强化阵地建设,企业基层党支部阵地建设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确保阵地建设“八个有”落实到位。

(八)定期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九)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建设,主持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

(二)带头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

(三)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论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四)带头建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国企党委书记带领党员干部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完善政策举措、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委分管党建工作领导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根据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党的各项工作落实。

(三)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

(四)组织执行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委班子其它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国有企业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检查考核与监督机制,明确考核评价内容、标准、方法、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领办党建特色项目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党建工作考核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党建工作考核权重不低于20%。党建考核分排名末尾的企业党委,国资办党工委将约谈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党建工作情况。

(二)开展专项检查,对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或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三)重视群众监督,传统监督渠道,充分听取党员职工群众的反映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未能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和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味”不浓、走过场,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发展党员,对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力,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场地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不是党委建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参照国有企业党委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办党工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