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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4日,柯女士与开发商江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九江市九龙街的步红市场C栋2单元304号商品房,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共计40.1193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柯女士。
但过了交房日期,开发商仍迟迟无法交房。原来,开发商出售的步红市场C栋房屋土地出让手续不完善,而且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属违法建筑,因而无法在房产部门备案,乃至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多次交涉未果后,柯女士于今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其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共计40.1193万元,同时承担贷款利息损失,并按照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37.6498万元。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开发商一次性支付柯女士70万元。也就是说,柯女士除拿回自己的全部购房款后,还获得了开发商近三十万元的赔偿。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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