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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出台推动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3 07:35:21
县政府出台推动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本网讯 (通讯员 胡红品)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鼓励工业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日前,县政府出台了鼓励2009年工业投资项目加快建设的奖励办法,并修改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2009年工业投资项目加快建设的奖励办法》规定,符合我县产业政策,2009年1―12月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5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达到贴息起点的工业项目(含技改项目,不含水电、采矿类项目),以及虽未列入计划、但2009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超过贴息起点的部分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奖励。计划内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贴息奖励标准上浮20%。12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乡镇)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然后由县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实地核实,并制定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在2010年3月份兑现。

  经修改完善后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规定,凡在我县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新办企业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等相关手续;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可按规定申报财政奖励。奖励标准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计算奖励资金,并且逐步提高奖励标准。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3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范围)奖励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制造三大产业中,率先应用行业领先技术的项目,奖励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实施的项目奖励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获得市财政奖励的项目,在按政策配套和县财政奖励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但是,水电开发和矿石采选(不含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节能考核不合格企业的高能耗项目、排污不达标企业的高污染项目、享受“一厂一策”政策期间实施的项目、县政府发布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限制和禁止类等项目不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

编辑:王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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