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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小学生要用专用校车 陕西拟设校车专用驾照
发布时间:2012-09-13 15:23:16
接送小学生要用专用校车 陕西拟设校车专用驾照

  你有啥意见 可以提出来

  9月18日前,读者可登录省法制办官方网站(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全文,并通过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将如何更好地管理校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省法制办。

  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专用标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卫星定位装置和随车管理员……

  昨日,《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的规定相比,《意见稿》内容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意见稿》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要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省法制办相关人员介绍说,目前他们正在与公安等部门协商,准备在现有驾驶资格考核中增设一个校车驾驶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颁发专门的校车驾驶资格证书,以区别于其他驾驶资格。

  注:按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接送小学生要用专用校车

  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安全要求

  副驾驶座不能坐学生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副驾驶座上不得安排学生。

  必须配安全设备卫星定位和管理员

  校车要配备性能良好的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还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安全技术检验半年一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

  若发现接送学生使用的是拼装车或者是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管理要求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稿》指出,应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

  目前,我省正在对校车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需求等,建立校车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行驶要求

  必须走审核的线路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车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高速路上时速不能超80公里

  载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资格要求

  校车得有专用标牌司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意见稿》规定,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专用标牌,校车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个体经营者可提供校车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权威解释

  新校车遭遇上牌难,管理部门回应

  校车要上路牌照、许可缺一不可

  据新华社电 针对媒体报道的部分地区小学、幼儿园购买的校车“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问题,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两者须齐备,校车才可安全上路。

  这位负责人指出,校车是机动车,要上路行驶必须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车管部门取得机动车牌照。只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符合规定,车辆管理所都应为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校车上了牌照后,还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学生,还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治燕采写)

  来源:搜狐教育 作者:李治燕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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