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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为做好2013年度千岛湖镇城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淳安县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租赁行为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应纳税款(营业房自用的按自有方式缴纳有关税款)。
二、申报纳税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到千岛湖镇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点办理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手续。
征收点地址:千岛湖镇排岭北路66 号二楼201室(李家坞口联华超市旁),联系电话64830252。
四、申报所需资料:出租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租赁协议,以及产权人、承租人身份证明等,2009-2012年度中已办理纳税申报且未发生变动的,相关证件可不提供。
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偷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有关纳税人及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避免增加税收不遵从成本和造成不良征信记录。
举报电话:64821124,64813906
通告详情及相关资料请查看淳安财税网(www.cads.gov.cn),或向12366、64821124、64829941、64826000、6481390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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