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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4-01-23 11:39:18
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也是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焚烧香纸的集中时期。特别是长期以来的持续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消防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时间从即日起至2月15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荒、炼山;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报警电话:12119或64813351。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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