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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4-21 09:20:10
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砂石资源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为规范我县砂石资源管理,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深入推进“美丽杭州”实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3号)和《淳安县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淳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要求,现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县范围内从事河砂、湖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等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全部纳入整治。

  二、整治内容

  1、对证照齐全,符合制砂场选址规划,但存在违规开采、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的砂石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将依法查处,并限于2014年5月30日前整改到位。

  2、对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制砂场选址规划的砂石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证照到期后要求自动关停。

  3、对证照不全,但符合制砂场选址规划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补办手续。

  4、对证照不全、无证无照且不符合制砂场规划或整改不到位的砂石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将依法查处,并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自行消纳储存砂石,拆除砂石生产设备及地面附属建筑,否则将组织强行关闭。

  三、整治要求

  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自觉守法经营,认真执行本通告精神,主动落实整改要求,齐心协力保护千岛湖一流的生态环境。县水利、国土、环保、交通、海事、林业、公安、规划、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全力整治。对阻扰执法人员整治非法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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