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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发布时间:2014-11-03 09:02:36
通 告

  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和《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已擅自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自行拆除。凡能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不再予以追究。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会同县综治办、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强制拆除,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淳安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协调小组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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