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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案件概括及处罚情况 | 公布单位 | 公布时间 | 公布媒介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 | 郑名钢 |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淳安县汾口镇汾口农贸市场郑名钢的活禽交易摊位涉嫌于2011年至2014年11月使用工业松香腿鸭毛,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明钢等三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到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 淳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千岛湖新闻网(衔接网址:http://www.qdhnews.com.cn/) | 法律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 | |
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原公告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撤销黑名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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