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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会计核算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 叶青 方志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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