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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鲁苏
有一朋友向我诉苦,说某企业欠他一笔工程款,多年追讨未果,前几天去讨钱,对方很不高兴,说我一个“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还会赖你这点钱?现在公司周转困难,等财务状况好转自然会给你。欠钱不给,还振振有词搬出“重合同守信用”的牌匾,真够讽刺意味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交易无一例外必须遵循这一法律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企业的一种信用荣誉称号,虽说在保证企业信用方面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但它不是企业的守法证明,也不能代表企业的履约能力,更不是企业迟延履行义务的挡箭牌,以此证明企业讲诚信不会赖帐,则更是让人贻笑大方!
企业难免有资金周转困难之时,只要是良性的,都是正常的,但这不是不履行合同和法律义务的理由,必须主动和债权人沟通,争取谅解,达成新的协议。如果债权人急需资金,或者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那就必须自行担负起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不能将资金风险转嫁给他人,这既是做人的原则,也是企业的生存前提。
站在法律角度看,与其说“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荣誉,不如说是企业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它不仅和“诚信”还存在距离,更和我们的道德标准存在距离,它只是企业存在的法律底线。一个企业如果“合同违约、信用缺失”,就不配再以法人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应该被市场抛弃。
编辑王建才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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