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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发票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08:02:45
关于对发票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浙国税函〔2016〕220号)文件要求,请广大纳税人对发票使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县国税局也将在近期组织专项检查。

  一、自查内容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不合规发票有: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变更品名的发票,虚开发票,假发票,过渡期后开具的地税发票,跨地区开具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涂改票面信息发票,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应备注而未备注的等,纳税人自查可参照检查。

  (2)张贴温馨提示

  纳税人(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注意事项

  全面自查时间: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7日

  自查表及温馨提示下载地址:淳安国税微信公众号、淳安国税官网-通知公告栏(http://www.zjtax.gov.cn)

  请各纳税人于9月28日前将自查表报送至税收管理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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