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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7-01-21 08:05:32
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也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的高峰时期,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森林火灾的惨痛教训,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即日起至2月12日(正月十六)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等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部门、乡镇、村要发出《文明祭祖倡议书》,引导移风易俗,采用鲜花、果篮等文明、生态祭祀方式。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春节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

  六、森林火灾实行全天候值班值守机制,县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64813351或12119。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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