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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7-10-12 16:02:20
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为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全县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不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关于十九大期间森林消防安保的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即日起至10月30日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烧荒炼山、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报警电话:12119或64813351。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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