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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2018年居民常见社保政策及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8-08-23 08:41:28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每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县人社局认真履行职责,在完善社保体系、强化人才引育、促进就业创业、巩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便民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方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该局围绕社会保障主题,对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和惠民政策进行再梳理,并通过12333人社政策咨询专线,在媒体开辟专栏,以政务短信、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推送,着力提高群众对社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打通社保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现将该局整理的2018年社保部分政策规定以问答形式刊载如下,以馈广大读者。

养老保险篇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是否可以参保?

可以,下列人员均可参保: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县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

2.在本县实际缴费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在县外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现需在本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的本县户籍人员。

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每月要缴纳多少?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组成。基本养老每个月是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80%的18%缴纳,基本医保每月是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5%缴纳(2019年起按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8.5%缴纳),大病保险每人每月5元。(2017年的年度省平均工资为61099元,月平均工资为5092元)

三、以个体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的条件有哪些?怎么办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就可以办理(本县户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职工基本医保享受终身医疗的条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以上退休条件的人员携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存折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2张,到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淳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县外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每年的缴费标准由个人选择档次,具体档次有100元/年、500元/年、700元/年、900元/年、1200元/年、1500元/年、2000元/年。政府根据个人缴费档次分别予以相应金额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六、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补助?

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给予当年补贴。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县残联再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七、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有哪些条件?

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退休待遇的本县户籍居民,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

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按省人社厅规定,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储存额就是每年缴费金额叠加,缴费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越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分段计算,缴费1-5年(含5年)的按1元/年计算,6-10年(含10年)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算,11-15年(含11年)的从第11年起按照3元/年计算,16年以上的年限按照5元/年计算。(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年限养老金越高)

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有什么补贴?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后有两部分补贴,一部分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另外一部分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的20倍(目前是150元×20=3000元)。

十、被征地农民有什么政策?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8000元/人的补贴。

1.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部分除以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折算年限(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折算年限往前推,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但个人不缴费的年限不能转移)。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补贴部分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折算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折算年限往前推(折算后的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超过44年),政府补贴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篇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淳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本县户籍,未参加本县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非本县户籍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学龄前儿童,需居住在本县,其父母一方已经参加本县职工医保且连续缴费满3年;

②在本县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县职工医保;

③在本县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时间怎么规定?

1.正常参保人员需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参保并且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2.新生儿需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400元是否有补贴?

2019年人均总筹资额1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参保人员中的困难人员政府予以相应补贴,具体标准为:

全额补贴(400元)人员:持淳安县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补贴一半(200元)人员:持有淳安县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人员;

补贴100元人员:其他参保人员中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本县户籍18周岁以下及18周岁以上仍在本县学校就读的学生等群体。

五、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有什么规定?

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为止。

2.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费。

3.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5.中断参保的,应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城镇职工医保办理退休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县连续参保缴费至在本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县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含),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的,可在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本县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七、城镇职工医保办理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怎么办?

最新政策规定:2019年开始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20年但在本县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或者在本县实际缴费满10年但累计不满20年的,或者在本县实际缴费不满10年且累计缴费也不满20年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按月缴费至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本县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十二、哪些疾病属于规定病种?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持下列材料至医保结算科窗口办理:

1.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未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的参保人员提供);

2.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长住外地人员可凭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其中对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出具;

3.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长住外地人员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出具;

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已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的参保人员需要提供);

5.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向居住地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

十四、参保人员出县就医(看病)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人员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除下列人员外均需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分级诊疗手续到县外(省内)医疗机构就诊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政策报销。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

2.0-3岁婴幼儿;

3.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4.因同类疾病再次在同一家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骨折拆除钢板);

5.已办理规定病种,因规定病到县外就诊的;

6.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备案的。

十五、临时外出人员突发急症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但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电话告知县社保经办机构(64829151),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员或委托他人凭外地就诊医院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支付?

1.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2.在境外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十七、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1.参保人员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需要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长住外地相关医保待遇自办理备案手续的次月生效。

2.参保人员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在长住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参照本地同等医疗机构待遇,可通过跨省和省、市医保“一卡通”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参保人员办理的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生效后,临时回本县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结算。

4.已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须在办理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备案手续。

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医保结算科窗口办理;如经杭州市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转院至省外的,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原件一份(由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

十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如何办理?

参保人可持下列材料至医保结算科窗口办理(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也可至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

4.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报销门诊费用时:当时就诊记载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报销住院费用时: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报销外伤医疗费时:还需提供外伤经过情况说明,涉及责任认定或商业保险赔付的,需同时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法院执行说明、调解协议书或保险理赔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工伤保险篇

一、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初诊病历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职工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5)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生育保险篇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淳人社[201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二、生育津贴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的?

根据《淳人社[2012]33号》文件规定: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是多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失业保险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

《浙江省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通讯员 许力鑫 洪满华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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