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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9 08:51:21

为落实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淳安县司法局会同淳安县人民法院、淳安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18年淳安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10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8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名额确定

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随机抽选名额数以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名额数。

(二)选任公告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产生候选人

1.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五)确定拟任命人选

1.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六)任前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九)人民陪审员名单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四、组织推荐和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0月29日-10月31日

(二)报名地点

淳安县司法局基层科(淳安县千岛湖镇高志弄3号)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四)联系方式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和推荐表领取地点:淳安县司法局基层科(淳安县千岛湖镇高志弄3号)

联系电话:0571-64812952

淳安县人民法院

淳安县公安局

淳安县司法局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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