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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腐败环境建设的再思考——新安江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方震凡
发布时间:2011-04-15 18:29:24
关于反腐败环境建设的再思考――新安江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方震凡

  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亵渎了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人民群众是深恶痛绝、嗤之以鼻的。反腐败工作,是我党一贯而长期的方针和目标,我党从来没有轻视过、放松过。毛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但是经不起人们用裹着的糖衣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对腐败问题,一直都在遏制和打击,但我们必须清醒而实事求是地看到,形势在变化,情况在发生,环境在改变,格局在变革,利益在调整,反腐败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和艰巨。更有成效地推进反腐败工作,巩固和提升反腐败的成果,必须认清、凸显、重视反腐败的环境问题,并列入重中之重和前置性的工作来抓。

一、关于当前腐败问题的认知点

  (一)腐败具有极强的传染性

  腐败是国家公务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违反法律规范、制度、纪律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它是以滥用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为特征,并与经济得利、物质享受、虚荣满足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其谋利的本质和超常态的利益外象极易被人注目、感应并传染和效仿,形成一种跟班现象。

  (二)腐败具有极大破坏性

  由于权利人身份的特殊性,腐败现象极易在群众中引起反感、关注和过敏,影响乃至玷污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恶化了党群、政群和干群关系。而且,它败坏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声誉和成果。同时,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其危害性、危险性和破坏性是极其巨大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告诫全党“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党就有走向自我毁灭的危险”。这决非危言耸听,而是对我们的深刻警醒:官廉则政举,官贪则政危。如果不强力、不从严惩治腐败,腐败问题将从量的变化转向质的改变,导致的后果是亡党亡国。

  (三)腐败具有极韧的顽固性

  腐败本质属性就是利益、享受和特权,腐败是初级社会阶段中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和经济是并存的,如同人影相随,而且将长期存在,不到一定的社会阶段是消灭不了的。同时,腐败是人的“公”与“私”对立统一体“私”的一面,具有天然的顽固性,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改革在深化,利益在博弈,各种问题在交织。所以对反腐败抱有“一蹴而就、彻底铲除”的想法,都是天真虚幻和不切实际的。

  (四)腐败具有极深的隐蔽性

  腐败在形式的分类上,表现为贪污、贿赂、特权、非分享乐四种,由于贪污易留下痕迹而发案率趋低,贿赂、特权、非分享乐等形式,由于都具有其较强的隐蔽性,因而依然猖獗。

  贿赂,呈现了五个新的特点:一是隐蔽性更强。由于其体外运行,反侦查意识和能力日趋“魔高一尺”,查处的难度愈来愈大,远比贪污问题要普遍得多、涉及面广得多。二是涉及的领域呈发散性,贿赂的宽泛面在扩大,存在于任用干部、人员调动、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承建、资产处置、业务联系等多个领域。三是受贿对象没有了相对成型的定式,不再囿于“59岁现象”或某个特定领域。有的是领导干部,有的是一般干部;有的是接近退休,有的是工作正当年;有的是原受贿高发的领域,有的是新的领域。四是贿赂物有大额化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额度一直在趋大化,而且基本都偏离正常的忍受度。五是贿赂发生了移位,主要是规避法律法规的惩罚,首先是时间移位,办事与贿赂时间相分离,如在办事后几年甚至在离岗或退休后再给好处;其次是形式移位,有的不直接给好处,而是转换为“合法”的形式,贿赂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如在A事上帮忙而在B事上回报。

  特权,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家庭、朋友、同学、老乡等或为谋取小团体利益,在办事中提供不正当的方便,如招干、升学、调动、提职、出国、就业、投资等,易混淆为“人之常情”。

   非分享乐,是用公款、公权或用他人的钱财,进行超标准的消费,有的干部不用掏自己的腰包却享受着超标准的消费,甚至近乎奢侈,由于其来源不正当,故曰之为“非分享乐”。非分享乐,有两种来源,一些是来源于“公”,二是来源于他人“给”的。非分享乐实质上都是来源于公权力,因为手中有权,能办的事可以不办,快办的事可以慢办,不可办的事可以好办,是一种潜在的滥权谋私。

二、关于反腐败环境问题的落点

  (一)人的看法

  看法是指对某标的是非、善恶的基本态度和观点,社会和社会的人对腐败问题的容忍程度是衡量反腐败最基本的环境的重要标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是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对腐败问题有种见怪不怪的感觉,心理发生了扭曲,在社会上尚未形成对腐败恨之入骨,“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强大气候。二是对反腐败成果不以为然,认为反腐败工作不够深入,抓到的仅仅是几条“浮头鱼”,“大鱼”还在水底里,感到对反腐败工作信心不足。三是由于对腐败现象的本质和根源的认识不清楚、不正确,导致一种反腐败思维上的急性病,苛求腐败铲除的简单性和一次断根性,而现实中的反差又滑向“腐败是无法遏制”的另一极端,采取放任不管的思想。

  (二)规制的缺失

  制度是反腐败环境的重要要素。科学的制度,对腐败是最好的制约之一,我们缺的不是简单的制度概念,缺的是细化的、可操作的、管用的制度上的一招一式。一是制度太笼统,对相关人没有制约性;二是制度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美国就是规制很强的国家,在制约腐败上积累了很多经验,很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具体而言,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规制不够细化。从客观上看,立法滞后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但中国的法律法规滞后问题相对更加突出,尤其是抽象性法律多,具体性法律少,给法律法规的依照和适用留下很大的空间。二是法律、法规、制度本身给运用设置了太多的弹性。用权人的自由裁量度过大,这在制度的设置上本身就是纰漏和缺陷,如有的事可办可不办,有的处罚可严些可宽些,有的收费可多收点可少收点,等等。用权人可随心所欲,可随欲所为,于是就有了讲情、请吃、送钱、献色。三是权力管理上轻视权力的内控。一些权利部门没有建立必要的权力约束机制,有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也由于执行不严肃而大打折扣,如程序不到位、复核不完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就披露了一法院审判长自始至终主谋的假欠款、假债权人、假取证,骗取40万元的大案,按照审判制度,本不可能一路过关,但正是缺乏权力的控制。

  (三)思想的扭曲

  一个人的行为是受自己的思想支配的,不正确的思想会产生不正确的行动。思想不纯、素质低下的人,就会经受不住诱惑,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因为思想意识上的问题,是反映情况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的大问题,自然抵挡不住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诱惑。一是封建主义的权力思想在头脑已生根发芽、根深蒂固。“大丈夫不可一日无权”,把权力看成地位的化身、高享受的依靠。无权时不择手段去争取,攫取权力后必随心所欲、滥权谋私。二是拜金主义的泛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在得到接纳、深入的同时,“金钱有用”的腐朽思想也随之有了一定的市场,有钱的可以获得物质生活、另类文化的享受,甚至可以使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于是一些干部动摇了原来的思想基础,开始逐步滑向不惜滥用权力追求钱财的泥淖,其结果是掌握公权力的人易沦为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俘虏,最终蜕化变质。三是社会分配不公,造成人的心理失衡、失态,于是产生用权“补偿”的思想。看到有的投机钻营分子一夜之间成了富翁,看到不同单位的人,无非分工不同,却有着悬殊而且惊人的奖金福利差别。清平淡定者不免从反差比较中觉得吃了亏,心理失衡进而思想失衡,于是思想的防线被冲垮了。四是居功自傲,感到付出和回报在感觉上的不对等。有些人埋头苦干,在工作上确实做出了一些成绩,一旦在仕途上达不到预期,就变得心烦气躁,转而看重钱财的多少;有的由于年龄及其他原因提升无望,转而求其次,把精力投在个人的利益上。

  (四)惩治态势不高压

  改革开放以来,长时期在反腐败问题上存在误区和认识上的模糊,认为“腐败是改革开放的自然产物”,甚至认为“没有腐败就没有经济发展”的谬论,进而导致以下后果:一是不理睬,理念上不重视、不预防,查处上采取“不告不理”,工作被动应付。二是空担心,担心反腐败过严会影响经济发展,而畏首畏尾,不敢主动出击,造成反腐工作时紧时宽、时抓时不抓,查处过程中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该重处的倚轻发落,甚至出现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分,党员竟成了躲避刑事处分的护身符。因此,目前在反腐败工作上存在反腐的制度性不重视,案件查处的主动性不显现,处理力度不适当,用权教育不加强,反腐声势不高涨等问题。

三、关于建设反腐败环境的突破点

  (一)着力转变反腐的大环境,把扭曲的思想矫正回来。

  一是进一步营造全民反腐的声势。雷厉风行的“三反”中,果断处决了功高、位尊、权大的刘青山、张子善,就是法与情的较量,是站在党的事业上挽救了党、挽救了干部,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都是非常深远的。改革开放后,我党又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其中不乏高官,力度之大,气势之高,都是非常震憾的,大气候控制小气候得以显现。具体到某个层级中,其实也有大气候,也需要营造,并以此递进。反腐败,不抓不行,抓而不紧也不行,只有势头和浪潮一阵紧似一阵,一波高过一波,才能得以强力推进。

  二是进一步激活新的教育形式。人是需要不断点击和灌输的,教育工作抓得紧一点,思想的弦就会绷得紧一点。现在抓反腐倡廉的学习中,形式有看录像、听讲座、读案例、写文章、谈体会、剖思想,等等,对一部分人是有作用的,要坚持和巩固。对另一部分人也许作用不大,需要不断创设新的载体,比如,对于震撼大、警醒效果好的“大会式审判”和已经尝试过的审判旁听,效果就很好,可以加以运用并增加频次。

  (二)着力创设制约腐败的制度性环境要素,把弹性纰漏和控制缺位补正起来。

  一是制度纰漏要补正。对于法律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的滞后性问题要完善,缩短滞后的时间性距离。条文要细化、具体,强化运用性。同时,对执法的自由裁量度要压缩,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就作了很好、大胆的探索,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二是内控制度要强化。权力要约束,这样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不致滥权。执法单位要大力加大自身内控制度建设,这是用好法、用好权的保证。有了一系列好的法,但没有相应的正确用法的人,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首要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干部路线、党的监督机制;其次是细化和优化各种控制办法、程序,如强化集体研究方法、科学设置执法程序、健全必要的复核制度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公开透明要推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反腐工作最好的、最有力的举措之一,我们甚至可以把它提高到“反腐法宝”的高度,这是目前在反腐工作最需要加大力度的。一定层次干部的家庭财产的公开、重大事项申报、处罚案例的透明就是很好的做法,很值得推行和推广。

  (三)着力查找反腐败工作自身的软肋,把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树立上来。

  一是反腐要立足打持久战。腐败是经济社会的附属物,不到一定的社会阶段是消灭不了的,彻底消除腐败是不现实、不可能的。因此,腐败现象的客观性,决定了反腐败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决不能视而不见,不管它,而且要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决不能急躁冒进,小看它。总之,反腐工作是艰巨的、复杂的、系统的、长期的,打持久战的心理、思想准备和现实、理性思量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反腐要渐进式地推进。腐败的行为或腐败的现象,是与人的思想、物质基础、制度环境、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要素统合在一起的,整治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在推进反腐败工作中,首先是要稳步地推进,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而应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其次是要贯穿一贯性,不可打打停停、时冷时热,而应咬定目标、一以贯之。严打是一定时期、特定环境的一种做法,严打肯定是暂时的、短期的,有严的时候,必然有松的时候。同时,从法律的严肃性看,从长远看,严打的做法不利于我们的法制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国要求依法办事,始终坚持“罪行法定”原则,而不是想严则严、想松就松、时严时松。在追求反腐成果上,想一口吃成大胖子,是很天真的,而且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

  三是反腐要有力有果。惩罚实际就是打击,反腐工作不能抹杀“打”的作用。打击是起到治标的作用,但治标是与治本相联的,是治本的前提和保证。有人把治标理解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是不正确的。在一定的时候、一定的事项、一定的环境下,打击腐败不但不能松而且要加强,如果不出手打击,光靠软性教育是无法遏制住腐败的。有时候,嘴上讲一百遍,不如实际做一次。同时,惩罚要有力。首先,“打”要紧打。惩处要紧追不舍,要拿出“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勇气,发扬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切不可忽紧忽松,给腐败分子以风头已过、侥幸过关的机会,给小腐败分子转化为大腐败分子的可能。其次,“打”要狠打。对腐败分子不能讲善良、讲情谊,做到事实清、量刑准、处理适,不松劲、不手软,切忌在惩处上隔靴搔痒。三是“打”要有策略地打。现在反腐进入了一个攻坚的阶段,面对大小案并在、案量趋大的实际,就是要围绕反腐效果做题目。对大案小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拿得起、放得下,体现有轻有重、有先有后、有急有缓,对突出问题、全局性问题、重大问题先抓、重抓、急抓,抓主要矛盾的方法要充分地运用好。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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