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
发布时间:2009-02-24

制定和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

信息索引号:ZJCA-015-50A-2008-0005 发布文号:〔〕 责任部门(科室):城建规划监察队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文日期:2008-11-19
制定和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
行政行为: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2)《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处理: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2)《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2008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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