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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镇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6

石林镇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2015〕44号

石林镇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委会、各企业单位:

  为规范和引导我镇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淳政办发〔2015〕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自愿走安全生产服务社会化路子,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提高生产安全的基础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依据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企业自主的原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引导、试点培育、全面推广等途径,努力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三、实施范围

  全镇工业企业(含危化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企业)、矿山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四、服务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为企业提供周期性安全检查,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指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及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报送工作,帮助企业实现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及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三)安全宣传教育。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五、对企业具体要求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3.企业对中介机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全面消除问题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资金、时间、措施和预案,确保治理期间的生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监督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并对中介机构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5.按时整改问题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不断改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6.推广实施时间2016年全面实施。

   

   

  淳安县石林镇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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