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来信:有一事想请你们帮忙。我是做副食品小生意的,2004年因生意往来与一家饭店负责人存有债务关系,当时留有货物送往资金存根(饭店负责人或职工有签名)。后因他饭店转让,自己迁往杭州工作(杭州电话有,但怕打了后他再次迁向别处),目前还存有债务1万余元。请问我将通过何种方式能够索要欠款,与2004年有4年之久,欠款存根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
见习记者义永华报道:11月21日上午,记者带着这位市民的问题来到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向章献彪律师咨询。
章献彪律师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并了解了相关情况。章律师说,根据这位市民反映的情况,他与饭店发生的是买卖合同的关系,经营饭店工作人员(信上所讲到的饭店负责人或职工有签名)确认签字的送货存根凭条可作为发生买卖合同事实依据。关于债务人的确定,首先看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如果该饭店为个体经营,发生买卖的经营业主该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是饭店转让也不影响原经营业主该债务的承担。如该饭店为企业法人,企业的转让实际是企业变更,依然由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章律师还告诉记者,如果这位市民向饭店负责人交涉不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根据这位市民提供的信息,事发至今已有四年时间,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诉讼时效应当是债权债务确立之日起,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开始之日计算两年期间,权利人向债务人有效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又可以中断。因此这位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到债权债务人的确定及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所看到的内容简单,具体的情况可再找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
记者也建议这位市民最好是亲自把详细的情况告知律师,这样可能会得到更多的帮助,或者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章律师。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