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热点专题
你点我访:房产证攥在别人手上不安全
发布时间:2008-12-04
你点我访:房产证攥在别人手上不安全

  千岛湖新闻网论坛会员“王姐”:我们以前的旧房子卖了,但由于某些原因,对方没把所有的房款付清,我们也没过户给他们,但是房产证的原件(2本)全交给他们保管了。他们逐年付部分房款。现在又到了他们还款期,却找不到他们的人了。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明年他们就该付清所有的房款,然后我们把房产证正式过户到他们名下。现在找不到人,房产证又在他们准备手里,有危险吗?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件事?他们会不会拿这房产证去抵押贷款之类的?如何杜绝这类事的发生?

  记者方俊勇调查报道:

  由于记者对房产证过户情况并不熟悉,所以专门来到了县房管所了解了相关的规定。

  首先,房产证被他人拿走并不能代表其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记者从《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看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拥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有房屋登记机构管理”。也就说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而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个登记证明而已。所以,购房人拿走了房产证并不能代表其已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单纯从风险上来说购房人的风险远大于房屋出卖人。因为该房产的所有权还在房屋出卖人手上。

  其次,再谈房产证在他人手里能不能抵押贷款之类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从这里可以看出,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能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同时,私自抵押给个人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那么,以后遇到这种房产交易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房管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清楚地表达了双方的意愿,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切实地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加强联系,尽快付清款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如果以后遇到这种事情,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中最好要由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办理,自己成交的应该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办理公正,这样才不至于在发生意外时令自己措手不及或担心害怕。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