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的李先生来电:我在本镇一个家电销售店打工,今年8月,朋友在我手上买的空调出现问题,后来找老板,老板便答应晚上7点叫他在家等,维修工会去处理。那朋友先是答应了,谁知离开后,朋友又来电话要求我中午去帮他修,于是我便趁休息的时间帮朋友家维修空调去了(因为空调所处楼层较低且修理起来较简单),当时双方只谈了修理费,没有提及安全方面的问题。谁知干活途中我不慎摔伤了腿,到目前还一直在治疗过程中,费用已达7千元。可店老板却不愿来“埋单”,原因是店里并没派我去修,是我自己要去的。再说出事那天还导致店里没营业员上班,没记我矿工已很不错了。请问老板应不应该负责我的医药费?
记者徐爱梅调查报道:记者联系了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章献彪,他根据上述情况答复如下:本案中,李先生在维修空调过程中不慎摔伤,由此产生的损失(医疗费)由谁承担,应首先考虑各当事人(包括家电销售商、李先生及购买电器的朋友)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损失的承担者)。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事实,律师认为:李先生给购买电器的朋友修理空调是有偿的,之间依法应定性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在从事承揽业务中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作为承揽施工实际操作人李先生在承揽施工受伤发生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家电销售商承担赔付责任,这里需考虑几种情况:1、如果李先生的维修操作系其任职的家电销售商的职务行为或者系家电销售方临时的指派工作任务(即是销售商指派李先生晚上去修,而李先生又考虑实际,中午去修均不影响),则由家电销售商承担赔付责任。2、如本案中,维修服务属家电销售商售后服务范围,而李先生与家电销售商之间又存在独立的家电维修承揽关系。此时,李先生有维修资质,那么仍然要独立承担风险,如李先生无相应的维修资质,则家电销售商仍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