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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家猪肉当野猪肉卖可恶
发布时间:2010-01-29
读者来信:家猪肉当野猪肉卖可恶

  编辑同志:前段时间遇到一件事,想想真是气人。那天我去汾口镇菜市场买菜,发现有个摊位的女老板在卖野猪肉和羊肉,就各买了一斤高高兴兴回家交给老伴煮。谁知,老伴切煮后发现那斤野猪肉原来是家猪肉!

  当时这个卖野味的摊主卖的所谓“野猪肉”是12元/斤(野猪腿贵一些18元/斤),羊肉是16元/斤,我刚好付了28元。当我回家听老伴说买回的野猪肉是家猪肉时实在是气愤,虽说这里市场上猪肉的价格是10/元,我买回的“野猪肉”也就多花了2元钱,也没有大损失,但摊主如此欺骗老人,实在是说不过去。常言道:“生意人靠诚信”,她这样以假乱真、欺诈消费者是违反工商法规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市场管理,切实保护我们老百姓的利益。(读者 余昌礼)

  编后: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很高兴能从市场上买到“野猪肉”,回家却得知这只不过是普通的家猪肉!我们在谴责摊主昧着良心经营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当然更希望广大消费者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遇到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进行投诉和举报。春节临近,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显得尤为重要,老百姓和消费者的利益还需要大家共同去维护。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