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的程女士来电:我跟丈夫婚前有一间车库,婚后一直空着,2009年3月,我看车库闲置着挺可惜的,于是就建议将其租出去,丈夫同意了。于是我就主动帮他上网寻租,托人寻租,贴广告寻租,没过几天就有人来签了年租金3600元的租赁协议。今年2月19日,我和丈夫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所以我要求3600元的租金也纳入分割范畴,丈夫却不同意,说车库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租金应属他个人所有。为此,我想咨询一下:婚前车库的租金我是不是不能分?
记者徐爱梅调查报道:根据江女士来电反映的情况,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江女士反映的情况作了如下答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在婚前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案,婚前车库以及车库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对车库的租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婚后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江女士享有平等的分割权。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