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镇的郑先生来电反映:我于2008年进一家个体企业打工,前不久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又重新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于是现在想辞去以前的工作不干了,请问我要不要提前向老板打辞职申请报告?
记者徐爱梅调查报道:根据郑先生来电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仲裁科的徐科长,徐科长根据上述问题作了如下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以下两种情形是例外: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当然,因劳动者不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主要包括:1.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徐科长还提醒广大劳动者,辞职除按上述规定依法行使外,最好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协商解除的情形下,劳动者才依法行使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上述同志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选择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如有不明之处,可以电话咨询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仲裁科,联系电话:64813784。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