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的王女士问:2007在朋友的帮助和介绍下,进了一家私营企业做仓库保管员。刚进公司时,由于我的身份证已丢失,于是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春节期间,由于公司的业务好,加上外地的员工已回家过年,所以我多加了7天的班。前不久,因与公司老板发生了一点误会后,可能老板记恨了。3月28日那天,公司在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中,唯独没有我的份。我去财务过问不给我发加班工资的理由,财务便叫我去问老板。最后老板这样告诉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你姐姐的名字,而不是你本人,春节加班的人如果是你姐姐,我会一分不少发给她加班费。因为你与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动关系,为此不能发给你加班费。我想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徐爱梅调查答复:针对此事,记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王女士反映的情况作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例王女士虽然以其姐姐的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尽管这样的做法欠妥,但王女士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王女士当时以其姐姐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而王女士有证据证明已经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话,则用人单位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承进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发给王女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以王女士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付王女士加班工资的做法不但是错误的,还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后果。同时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尽快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执迷不悟,王女士可以向淳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