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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万元违约金我一定要付吗?
发布时间:2010-07-09
你点我访:万元违约金我一定要付吗?

  千岛湖镇的陆女士与丈夫因性格不合,结婚没几年就动了离婚的心思,期间也有多人开导,但都无济于事,最后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在商量离婚时,双方长辈及陆女士夫妻俩都对孩子未来的教育和抚养问题做了重点讨论。

  他们最后就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了以下约定:1、为使孩子能够快乐地成长,离婚后两人都要把精力放在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身上,并要求每天必须为孩子的学习付出半小时以上的辅导。2、离婚后,两人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谁违约就得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谁知俩人办了离婚手续才3个月,陆女士就与同事江先生产生了感情,并到了非江先生不嫁的地步。3个月后,两人便办了再婚手续,也让陆女士得到了婚后生活的甜蜜,体会到了家庭的温暖。再婚一年后,陆女士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

  不久,陆女士的前夫得知此消息后,以陆女士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约定为由,要求陆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陆小姐无奈之中求助于记者,她想弄明白是不是一定要赔给前夫10万元违约金?

  根据陆女士提出的疑问,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陆女士反映的情况作了如下答复: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生育权,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时,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陆女士与其丈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陆女士与其丈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其丈夫要求陆女士赔偿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