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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购房定金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0-09-10
你点我访:购房定金能要回吗?

  千岛湖镇江先生来电咨询:今年2月25日,我在一家房产公司选中了一套总价为130万元的商品房。之后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根据合同约定我的首付是20%,余款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付清。4月份,国家新政出台后首付上调到30%,房地产公司便要我补交钱。但我已无力再交钱,最后只有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可是开发商却以我违约为由,不同意把我之前所交的定金退还。请问,我的定金能要回来吗?

  记者徐爱梅核实报道:根据江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章献彪。章律师根据上述情况作了如下答复――江先生来电所称的商品房买卖中发生的纠纷,适用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江先生和房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是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已在主管行政单位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只要签约主体适格,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如合同文本不是格式合同,则要审查签约主体和形式要件及内容的合法性。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一项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江先生所涉的纷争中,在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以国家新政为由要求江先生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房价20%上调至30%,江先生无力承担。如前述所提国家新政确属江先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江先生可依前述《合同法》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房地产公司。

  江先生所提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担保,依《担保法》之规定,交付方违约不能要求退还定金,收款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不过江先生所提纷争中,未提及定金有无实际约定或交付。如江先生已实际交付,单方解除合同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交付购房定金,房产公司应予返还。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