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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促销广告该不该兑现?
发布时间:2010-10-12
你点我访:促销广告该不该兑现?

  里商乡叶先生来电咨询:我在建德打工,前不久,收到了一张家电经营店发来的广告促销单,上面清楚地写着:“一次性购满300元送价值300元的赠品”,于是我前往该店一次性购买了900元的物品,但要求店家兑现300元赠品时,店老板却称广告有“笔误”,是没仔细校对宣传单,应该是“一次性购满300元送价值30元的赠品”,所以坚决不予兑现。为了这事,我们发生了争执,最后还是没能兑现,请问老板这样做算不算欺骗?应不应该兑现?

  记者徐爱梅核实报道:记者为此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叶先生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本案例涉及两个基本法律问题,一是商业广告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要约,是否具有约束力;二是“笔误”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本案例来看,“一次性购满300元送价值300元的赠品”的商业广告内容来看,其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本案例中的叶先生,已经一次性购买了900元的物品,其行为可以推定为承诺。所以本案例中叶先生与店老板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商店的业主应该按着“一次性购满300元送价值300元的赠品”的约定兑现。“笔误”在法律上叫做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店老板提出的“笔误”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前,店老板应该按照“一次性购满300元送价值300元的赠品”向叶先生兑现。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