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的邵先生来电:今年10月2日晚,我同亲友在一家酒店吃饭,当时大家的酒都喝得比较高兴,结果其中的两人为了一句话而发生了争吵,之后由恶言相向发展为肢体冲突。看到这情景,我立即站起来劝架,结果不知被谁推倒在地,导致右臂骨折,花去住院费及医疗费9000多元,并且还在家休息了3个月。等伤愈后,我找到了当时打架的双方商量赔偿事宜,结果他们都否认将我推倒,所以拒绝赔付。后来想想,当时的场面的确很乱,我也没看清是谁把我推倒的。我该怎么办?
记者徐爱梅核查回复:根据邵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邵先生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本案涉及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举证责任问题。一是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邵先生只要证明自己是在劝架过程中被他们所伤害,而无需证明具体是被谁推倒。由打架的两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邵先生在与他们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以他们两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