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镇的郑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10月3日晚上7点,邻居江先生8岁的儿子在放火炮,谁知点燃火炮后,礼花突然横倒在地。一会儿,射出的火苗直接引燃了我家的养猪棚顶,导致整个养猪房烧毁,造成经济损失近2000元。事后我要江先生赔偿损失,江先生说:这是自然灾害,火花是自己掉下来后烧掉养猪房的,又不是我亲自去烧的;再说,我儿子也只有8岁,还是个小孩,所以不能赔偿。请问:江先生该不该赔偿我的损失?
记者徐爱梅调查核实报道:针对郑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郑先生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一是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放火炮的礼花射出的火苗烧毁整个养猪房是否属于自然灾害,是否构成不抗抗力;三是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孩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小孩的父母也即江先生夫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不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为此,建议郑先生先与江先生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郑先生可以把江先生夫妻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