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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家中的物品被盗 物业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1-06-21
你点我访:家中的物品被盗 物业有责任吗?

  千岛湖镇某小区的江先生来电咨询:我于2005年在该小区买了一套一楼的房子,2006年搬来居住后,一直根据小区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几年下来一直很安全,不管是放在窗台上的物品还是放在阳台上的东西都没被盗过。2011年4月5日早上,当我走到阳台上去拿东西时,发现挂在阳台上的三只火脚、二条大鱼干和一台小型洗衣机不见了。事后马上跑去问小区保安,问他们看到没有。结果保安说没看见,家里的东西偷掉了他们是不管的。请问家中被盗,小区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根据江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咨询了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章献彪。章律师根据上述情况作了如下答复:

  根据江先生来电所称,其在该小区入住后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由此可见,江先生所住小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的。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从事物业管理的范围、内容、职责由业主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如江先生家中财物失窃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约定义务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未尽约定义务,则要视业主与其之间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确定。另外,江先生家中失窃是治安案件,应及时报警,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可通过追赃方式弥补损失。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