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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我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这笔存款吗?
发布时间:2011-08-05
你点我访:我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这笔存款吗?

  千岛湖镇的方女士来电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已多年,但从去年5月份开始,因丈夫对感情不忠,之后便与丈夫的感情发生了破裂,最后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可丈夫不同意离婚,我只有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前天,据朋友告知,我丈夫在收到我的起诉状副本后,准备去银行要求提前支取以其名义存入的5万元定期存款,以便将该款转移。我得知此事后,便凭户口簿、结婚证,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或者由我提前支取,但被银行拒绝,理由是我虽为妻子,但我无权处理该笔存款。无奈之下,只有请你们帮忙了解一下,银行这样做对吗?

  根据方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方女士的情况进行了答复:根据本案例,分清两个法律关系是解决本案的前提。一是方女士的丈夫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银行只与方女士的丈夫发生该存款的支取,而不与方女士发生该存款的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银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上述规定,银行拒绝方女士支取是正确的。但本案还存在第二种法律关系即方女士夫妇对以方女士丈夫的名义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为此,方女士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请法院离婚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该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止其财产转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