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11月21日下午,我驾驶一辆小货车在千汾线上行驶。途中,因车上装载的广告牌掉落,砸到了江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上,造成江先生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各项费用合计为6万余元。之后江先生找我赔偿,我便说:我的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于是要求江先生一同赴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我们到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是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与第三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而本案是机动车所载广告牌致人损害,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中有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本案保险人没有进行投保,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请问我的损失怎么办?保险公司真的不能赔偿?
根据钱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钱先生的情况进行了答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路上行驶中的机动车所载货物掉落致人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车载货物掉落致人损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首先要明确车载货物掉落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在本案中,广告牌是从行驶中的小货车上掉落的,这区别于物件在相对静止状态下的掉落。小货车的运行本身是其所载广告牌掉落的直接原因。另外,小货车行驶在充满其他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的公路之上,车上掉落的物件引发的事故无异于失控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一般设置了车载货物掉落时造成损失的免责条款,相应地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设置了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这一附加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交钱险的免责事由,车载货物掉落的情形不在其中。既然本案事故不符合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需要保险人另投商业附加险,受害人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据此,我们认为,公路上行驶中的机动车所载货物掉落致人损害应当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且本案不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赔,江先生或钱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索赔。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