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的江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一名个体经营户,在镇上开了一家批发与销售土特产的商店,前不久,因经营不善,许多货款无法收回,并且还欠下巨额债务,如今已严重资不抵债,债主们天天上门催债,弄得我寝食不安,无法经营,于是只好到处躲藏。前两天,听一朋友说,我们国家有破产制度,于是我想了很久后觉得干脆破产算了。请问,像我这样资不抵债的经营户能申请破产吗?
记者徐爱梅核实回复:针对江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根据江先生的情况进行了答复:我国确实确立了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适用对象、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条亦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的对象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属于法人。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是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也就是说,个人资不抵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