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镇的郑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9月30日晚上9点,我驾驶摩托车途经一十字交叉路口时,突然撞上了前方施工路面上摆放着的安全警示牌,导致左手骨折、面部受伤,前后共花去医药费用14850元,车辆修理费2100元。事后,我找到了施工单位,以未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距离,在施工作业点的来车方向设置警示牌为由,要求施工方给予赔偿医药费和车辆修理费,并且还要承担务工费,结果,施工方却不肯赔偿,理由是我自己不看警示牌撞上去的,一切损失自己承担。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根据郑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章献彪,章律师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郑先生来电所述事实,作为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标志应明显起到警示作用,并足以引起过车往辆及行人的注意和安全防范。本案中施工单位虽在施工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牌),但施工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以该设置依现场情况有无达到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足以防范可能造成的损害发生为依据。如施工单位未尽前述法定义务,造成郑先生人身损害,应当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