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淳打工的安徽籍人刘女士来电咨询:我出生后,父母因重男轻女的思想把我丢弃在路边,后来被人发现后将我送到了福利院。到5岁时,一对在安徽做生意的淳安夫妇,因自己不能生育,于是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我。目前,我已经大学毕业,并在淳安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前不久,我的生父母通过当时收养我的福利院找到了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在遭到我的拒绝后,他们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我是不是一定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记者徐爱梅调查核实答复:针对刘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针对刘某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你生父母的说法不正确,你和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你对他们已没有赡养义务。一方面,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第21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因为你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你可以不赡养你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已和他人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