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江先生来电咨询:43岁的江先生自前年离婚后,于去年1月12日和刚离异的方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今年3月6日喜得贵子。开心之余江先生便经常抱着儿子到一些大众场合去玩耍。前不久,一位曾经的邻居对他说,你老婆和前夫好象还是经常来往的,你知道不?你看看,这儿子是越看越像她的前夫。听到这话后,江先生闷闷不乐,于是在今年7月2日,未征得女方同意,江先生便抱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孩子非己亲生。
江先生问:如果继续抚养这儿子,老婆前夫应不应该承担抚养费?如果要和老婆离婚,那我是不是要向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我如果要和她离婚,我们共同生活中所办的财产是不是要和她平分?这个儿子以后的抚养费我要不要出?
根据江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进。张律师针对江某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从本案来看,如果方女士以及其前夫对江先生所做的亲子鉴定有异议的话,那么江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如果经过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孩与江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话,针对江先生提出的问题分别答复如下:如果方女士以及其前夫同意江先生继续抚养,江先生同意与小孩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则前夫就没有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江先生不愿与该小孩建立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则仍由小孩的生父母承担抚养的义务,无论是否离婚,江先生均无抚养该小孩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的规定,如果江先生与方女士离婚时涉及离婚之前江先生对该小孩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要生父母承担的问题,法律尚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江先生与其老婆离婚,则江先生可以向她索要精神损失费,但你们在共同生活中所办的财产一般要和她平分。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