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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我有这套房子的份吗?
发布时间:2011-12-02
你点我访:我有这套房子的份吗?

  千岛湖镇的刘女士来电咨询:2005年3月,45岁的我与本镇47岁的江先生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前,江先生曾有一套120平米的住房和一份稳定的工作,我自己却空身一人来到他家。两人再婚后,相互包容谦让,生活还算免强能过。今年,新的婚姻法出台了,我提出要将现在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名字,丈夫却不肯,他说这套房子是婚前的财产,如要加名字还要经过他女儿的同意。所以请问,我能在这个房产证上加名字吗?如不能加名字,万一丈夫比我先过世,我还能住在这套房子里吗?等我也过世后,我娘家的人或与前夫所生的小孩有继承权吗?

  记者徐爱梅核实回复:针对刘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章献彪律师,他认为:首先要确定这套现住120平米住房的权属,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该房屋系江先生婚前购置,因此依法系其个人财产,非刘女士和江先生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关于刘女士提出能否在房产证上加名,这实质上为江先生是否同意将其个人所有房屋产权部分赠与给刘女士的问题,此取决于江先生的个人意愿。夫妻之间依我国《继承法》第18、19条规定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一方依法可以通过遗产继承方式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当然,夫妻任何一方遗产的继承人第一顺序不限于配偶,还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结合刘女士提出的问题,刘女士和江先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刘女士的财产,其父母、子女当然同样享有继承权。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