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镇的郑先生来电咨询:今年10岁的儿子东东,在2011年8月2日路过一菜地时,发现种在菜地里的黄瓜很茂盛,一条条黄瓜很诱人,边上还插着一块写着“黄瓜已喷农药,不许采摘”的牌子。东东见此景后却不顾告示,执意摘了几条黄瓜放在书包中拿回家。他妈见到黄瓜后很高兴,先是洗了一条给东东吃,然后炒了两条当晚饭的菜。谁知到晚上8点多,儿子开始头晕,并出现呕吐,我们俩接着也有不舒服的感觉,邻居发现后立即将我一家三口送往开化的医院救治。医生诊断,我们是因吃了喷过农药的黄瓜后中毒,所幸抢救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1个月后,我找到了种黄瓜的主人刘先生,并要求他赔偿医治费及精神损失费26000元。而刘先生却不肯支付,刘先生说,地边上有告示,是我儿子自己非要采摘,后果应该自负。请问,刘先生要不要赔偿我?
接到郑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章献彪,章主任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郑先生来电所称,刘先生所种菜地,虽有“黄瓜已喷农药,不许采摘”告示牌,但不能由此免除刘先生的责任。首先,刘先生使用的农药不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依该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其次,置放警示牌,说明刘先生已预见到其在种植的瓜果上喷洒农药可能会造成他人采摘食用而中毒,但其仍然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郑先生未成年儿子采摘食用中毒,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当然,这一行为事实中,作为郑先生及其未成年儿子同样对产生的后果存在重要的过错责任,郑先生对未成年子女未尽监护职责;同时作为郑先生儿子尽管未成年,但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一定程度上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和风险,均是引起本案发生的客观原因。因此,本案对于食用喷有农药的黄瓜中毒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