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镇交界村余先生来信:我是事业单位的退职干部,已享受单位发给的退职金。今有“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规定,对原来参加淳安汾口霞源山电站建设的下放职工,发给补助费。我曾在1965年及1966年参加霞源山电站建设有一年多,能享受该电站的补助费吗?另外,这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帮忙记者方俊勇答复:经查阅,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的名称为“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先将这份文件的重要内容转录于下,余先生可以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或咨询。
根据该文件规定,范围对象是,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补助标准是,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执行时间是从2011年10月1日起。认定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