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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访:我能要求好朋友支付医药费吗?
发布时间:2012-10-23
你点我访:我能要求好朋友支付医药费吗?

  汾口镇的姜女士来电咨询:去年九月的一天,同村的好朋友钱小姐去姜家办点事,出发前因一个人去姜家觉得没伴,于是便来问我去不去,当时,我正在洗衣服,况且还要烧中饭,于是不肯陪她去。而钱小姐却说,我们俩人跟姐妹样的,你怎么也要陪我去一下吧!当时硬是把我给拖去,并且还要我坐在她的摩托车后面。在去姜家的路上,因前面一辆大卡车开来,钱小姐一时紧张,摩托车突然撞上了路边的大树,导致我的右手骨折,经医治,共花去医药费17367元。在医治过程中,钱小姐只是在医院陪了我6天,在费用上只是付了门诊的检查费,其它的一点也没出,这17367元都是我自己付的,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要求钱小姐支付医药费吗?

  记者徐爱梅调查核实:带着姜女士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针对姜女士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关键是如何确定责任分担问题。如果本案已经经过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的话,一般按着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区分责任。但如果当时没有报案且现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按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无论哪种情况,姜女士有权向钱小姐主张赔偿的权利,至于责任大小还要看证据和责任的最终认定。如果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可以一并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