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读者咨询:去年12月6日,钱红的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急需修理。正当钱红为此事困扰的时候,我的一个开出租车的朋友李明告诉他说:钱红认识一个朋友是开电脑店的,叫江涛,他那里不仅卖电脑,而且还有维修电脑的师傅,平时我家的电脑如果坏了都是拿到他那里去修的,就连修理费都没收过,你要不要拿到他那里去看看?钱红听后便委托李明将笔记本电脑拿到江涛的店里去修理了,也因为是熟人,江涛便没有出具任何修理证明给李明。
谁知江涛的店里在某天晚上遭窃,钱红的笔记本电脑也被盗了。之后江涛也曾告诉过李明,说钱红的运气真不好,他的电脑也被偷了。一开始李明理所当然地认为江涛应当赔偿钱红的损失,所以便一直等着他的赔偿结果。一个月后钱红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叫上李明一同到江涛的店里进行交涉。此时的“熟人”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仗着对方拿不出凭证,坚持不给任何赔偿。一气之下三人动起了手,并且还碰破了江涛店里的柜台。
请问钱红的笔记本电脑该怎么处理?江涛是否负责赔偿?
根据钱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章献彪,章律师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
根据钱先生的来电所述事实,钱红将电脑交由李明并委托其将电脑送至维修店维修,钱红和李明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后李明代为将电脑送至维修店维修,维修店虽未开具修理证明或票据但接收并同意维修,双方之间即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明作为受托人,无偿为钱红代为寻找维修店并将电脑送去维修,对电脑被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李明作为受托人无须对钱红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电脑维修期间,维修店理应妥善保管好电脑,因维修店保管不善致使电脑被盗,作为承揽人(维修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电脑所有人,钱红有权要求维修店赔偿损失,当然如因此发生诉讼,钱红应承担将电脑交付维修店维修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风险。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