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江先生来电咨询:我于2009年1月离了婚,之后便与徐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俩人一起购买了一套90多万元的房子,这套房子现在由我们居住。如今,我们都快60岁了,以往双方也都有子女,我们一旦过世,这套房子或许要成为他们争夺的焦点。所以我们商量后决定,把这套房子赠与徐女士的女儿,现在她女儿也已26岁。不过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等我俩过世后才能将房子交给她处理。请问要来办理公证需带哪些材料?她女儿要不要来公证处的?
记者徐爱梅核实报道:记者为此联系了淳安公证处的王先生,他是这样解释的:针对江先生咨询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其实不是赠与行为而是遗嘱行为。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的形式:按照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2、遗嘱的效力:遗嘱生效的时间是立遗嘱人死亡之时,依照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办理遗嘱公证的条件:
(1)江先生和徐女士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江先生和徐女士立遗嘱必须完全出于自愿,没有被胁迫、欺骗的情形。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江先生和徐女士本人所有的;
(4)遗嘱公证不得委托办理,即江先生和徐女士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对身患重病或身体残疾的申请人,公证处可派员上门办理。
4、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立遗嘱人(即江先生和徐女士)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遗嘱处分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原件。遗嘱受益人即徐女士的女儿不必来公证处。江先生如有不明之处可通过64813688电话或直接到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83号(供销大厦)十楼当面咨询。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