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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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镇宋女士:我们小区有一个住户在露台上养鸡,对邻居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不知在居民小区饲养家禽会受到何种处罚?
帮忙记者王筱倩: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违反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志隆